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纠纷管辖法院?
随着比特币的价格不断攀高,各种各样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与之伴随而来的就是虚拟货币纠纷也不断出现。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而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包括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虽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但是个人持有不受限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表明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获取、持有虚拟货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财产,已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储存等多种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判决也明确: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也正是因为虚拟货币有财产属性,才导致投资者之间交易合同纠纷频发,在法制的框架内如何妥善处置相关案件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这类案件多发,涉及到万千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处置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如果想要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就要对管辖法院进行明确。
众所周知,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但是涉及虚拟货币的管辖主要有两个难点:
首先,虚拟货币的转账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因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限制,国内主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上币企业纷纷迁至海外寻求宽松监管环境,除了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外,与平台发生纠纷应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中发生合同纠纷,由于国内投资者登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其交易行为系交易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据前述规定,就此发生的相关民事纠纷,投资者支付行为所在地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因此,投资者不必担心无法寻求国内司法救济。
如果不是涉外案件,针对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2021)豫08民辖终71号有过解释。在该案里,原审被告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就是
购买比特币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以及支付宝完成。司法解释从未说过一方银行开户行所在地或支付宝账户开户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被告认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
双方因比特币交易产生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各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如果中国公民的虚拟货币财产权益遭受了损失,在当下是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但是法院受理和主张被支持是两回事。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还是持打击态度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维权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还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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