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银行和大型科技公司:决策者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人大金融科技研究所 view 27 2020-12-3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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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银行正在与各种规模的技术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最新的金融创新服务。这些合作伙伴关系使客户可以访问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的新技术。这种信任得到强有力的法规和积极监督的支持。以下Oliver Wyman报告探讨了这些新业务模型的发展方式,并确定了现有金融法规可能尚未考虑使用技术提供当今金融服务的方式的领域。

摘要

大型科技公司崛起

技术和监管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服务的性质。影响之一就是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它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更便宜的服务以及更高效的运营业务。

现在,大型科技公司正在崛起。他们以其全球规模,庞大的客户群和尖端技术在许多方面扩大了金融科技的命题。大型技术人员对客户需求和体验的高度关注使他们能够轻松地通过核心业务获利。他们创建了生态系统,可在包括财务在内的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对其核心平台的“粘性”。因此,它们进入金融服务的机会主要集中在零售和中小型企业领域,而在公司和投资银行领域则非常有限。他们提供的大多数服务都以图表显示了传统银行无法利用的新领域,无论是通过新颖的服务还是通过服务不足或没有银行服务的客户群。在某些市场中,这对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增长的市场”,或者是扩大了市场规模。在此类市场中,大型技术主要在面向客户的功能,分析以及提供基础设施和数字功能(例如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中运作,而对诸如存款等更受监管的活动的兴趣却有限。但是,其中许多服务都是现有银行基础结构的叠加,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可以替代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

从中国和英国和美国(主要是支付和前端功能)等金融系统的特定壁垒来看,从技术上来讲,大技术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地位仍处于新生阶段。但是,在一个新的世界中,数据,数字和以客户为中心的能力是制胜的关键,有理由认为,大技术可以永久改变传统金融价值链中的经济和权力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在接下来的六个月中,Covid-19大流行导致的经济下滑可能会扰乱金融服务领域的大型科技公司的崛起,即使锁定措施鼓励了更多人转向数字接口。但是,在未来十年中,大型技术在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可能会增强,并且这种趋势将重塑整个行业。

政策制定者的困境

金融市场的这种重塑可能需要全球决策者认真考虑。技术驱动的变革以及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的新竞争为客户带来了收益,财务包容性,创新和效率方面的收益。但是,它还会产生新的风险类型,分散责任心,并将风险转移到监管范围之外。大型技术公司的全球规模也带来了与市场力量集中和消费者数据保护以及可能的金融稳定风险相关的其他挑战。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从事金融活动的大型技术人员与任何其他市场参与者都需要获得相同的许可证。例如,提供在线支付服务需要支付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成比例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根据活动的风险来设置的,因此,对于付款许可下的活动,其要求比对可以进行存款的全银行许可的要求要宽松。

但是,在分析大型技术在传统金融价值链中的位置以及方式时,出现了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大型技术公司经常提供类似于常规金融活动的创新产品和交付机制,但在现有监管框架内尚未完全归类。 或者,他们提供的服务是基于现有法规的基于实体的,因此不清楚如果活动是由不同类型的实体执行的,则应适用哪些要求。例如,对等贷款是否仅是中间支付交易?电子钱包和在线支付中的货币余额是否等于消费者的现金或存款?这会影响许可证,从而影响应用于这些活动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是,大型科技活动的很大一部分可能会利用金融部门以外的数据和支配地位,这些数据和支配地位受跨部门法规(例如数据或竞争)的约束。这些可能仍在开发中或仍在被当局增强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机构在其中许多领域具有一定的既定权力,规则和监督做法,例如数据,公司治理,行为,消费者保护以及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FT)。但是它们不能在特定的财务许可范围之外依法执行。

这些问题的结合导致大型技术,金融科技和银行在监管环境方面的重大差异,既适用于既定活动的标准强度,又涉及执法或监督模型。这些监管不对称的领域,如果没有政策改革,可能会迅速(即使是无意间)推动市场结构和相关风险状况的快速变化。

未来可能发生的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的遗产是,迄今为止,大多数监管重点都放在金融资源和金融系统的弹性上。它还留下了完善的结构,以就金融监管职权范围内的差异在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和协调。但是,新产品,新运营,新业务模型和新参与者再次在测试现有监管框架和监管机构的响应速度的界限。

监管需求越来越跨部门(包括数据,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网络和竞争),为此,监管需要各国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国际上的合作。多个参与者之间价值链的捆绑使传统的基于实体的监管面临压力,因为并不总是清楚谁应该对哪种风险或活动负责。对于大型科技公司来说,这尤其严重,因为它们从事跨国,跨行业(受监管和不受监管)活动,并且倾向于与多方合作。而且很少有行业或超国家机构开始讨论。

因此,世界各地的主管部门都面临着艰巨的挑战,既要确保法规和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系统的稳定性,同时还要保留创新和竞争的利益。如果当局能够站出来支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塑造金融部门的有序现代化和数字化,则将最有利于社会的利益。他们需要采取前瞻性的思维方式,以确保快速识别和理解新的和复杂的风险,有明确定义的标准来确定哪些风险和活动需要纳入财务监管范围,并且监管框架应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符合国家目标和需要缓解的风险的所有市场参与者。

为了规范市场的下一次发展,可以在三个方面考虑采取行动:

修订金融法规中的措施: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定义用于评估哪些新产品和服务需要纳入受监管范围或就通用分类法达成共识的标准来更新或扩展规则手册。他们还必须决定新技术和发行机制的监管格式,例如严格基于规则与指导的规则。他们应提高规则手册在各个实体和活动中的比例,例如识别和隔离活动及其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并定义标准以判断适用于每个活动的适当规则集。当局应致力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参与者之间保护水平的认识,例如增加对所有面向客户的提供商的义务,并嵌入产品交付(例如应用内警报)。

加强针对跨行业主题的政策响应:这需要在金融和其他关键经济领域执行的规则手册之间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和协调一致。其中包括竞争,例如修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以超越规模和市场份额,确保公平使用基础设施,以及更好地规范垄断做法。它们还包括金融稳定性(例如重新定义威胁和系统性活动以涵盖来自银行和非银行的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保护和交换(例如,在各个行业中树立共同的原则和标准,为“金融数据”定义特定规则),税收,网络安全以及AML和CFT(以确保在非金融部门制定更清晰的授权,最低要求或法规)。

将针对金融的法规扩展到其他在法规和执法方面出现不一致的行业:这些领域包括消费者保护和公司治理等领域,例如,将良好做法从金融行为法规扩展到商业,广告和其他基于技术的服务。同样,对于非银行存款接受者,互联网或云服务的可用性等,也必须具有最低的企业弹性和业务连续性要求。对上市公司,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或在其他受管制行业(例如能源)中从事活动的实体所施加的标准已经部分地具有这些标准。但是,由于金融部门必须更详细地定义这些标准(尤其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且对执行特定银行业务的非银行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因此监管标准的水平可能仍存在不对称性。当大型技术作为现有市场参与者的服务提供商进入市场时,情况也可能如此。

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已经开发了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和监督模型。鉴于新兴技术驱动的金融服务中断,而大型科技商业模式只会加剧这种中断,因此这种传统方法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的利益。前面讨论的行动将需要对机构安排和政策制定框架进行重新思考(例如定义新的任务或新的监管机构,同时避免增加复杂性和重叠),增加跨界和跨部门的合作安排(以实现数据交换, 最佳做法和全球原则),并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包括分析,工具,技能,组织结构)。对于许多主管部门来说,也有必要对技术性破坏对金融市场结构及其功能的影响以及它们应在多大程度上对此有远见和有其作用的远景做出思考。

大科技公司和未来的银行

全球金融服务业正处于十字路口。未来几年,随着银行和技术主导的实体竞争金融部门以前典型的各种商业活动,预计将在全球范围内带来破坏性的市场动态。它还将为客户成果和金融部门的数字化带来好处。Covid-19危机可能会加快变革的步伐,并更加强调澄清大型技术,银行和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必要性,因为监管的焦点(正确地)正转向缓解危机。

银行在客户的信任度,品牌,价值链中受监管部分的功能以及一些可以利用的历史数据方面仍然占有优势。随着金融科技和大型科技公司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银行必须保持这些优势-在数字化和创新努力上不断取得进步,针对市场定位做出有针对性的战略选择,并提高能力 持续衡量进度和获利能力,以采取更加敏捷的行动。这也将有助于开发更好的以客户为中心的视图,这是当前大型技术的优势。

大型科技公司也有可能成为持续进行的Covid-19危机应对和危机后恢复的主要贡献者,特别是因为数字技术的快速普及可能会推动金融和非金融服务交付方面的结构性变化。这可能包括促进金融的主要职能(例如运营弹性,访问互联网或数据以及打击经济犯罪),并成为某些市场领域老牌企业的合作伙伴。但是,获得公众和政府的信任可能意味着在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地方增强其自身的风险和合规性,文化以及问责制,并积极参与与监管机构的辩论。如果适应和管理这一市场转型的监管改革取得了良好进展,那么结果将是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和社会需求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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