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澄宇:区块链技术与农村资金互助
农村是我国金融服务最不充分的领域,是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主战场。在信贷领域,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都未能有效提供可持续的小农信贷解决方案,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农村资金互助是合作制金融模式,可填补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的遗缺,可在特定市场解决商业金融无法克服的风险和成本。遗憾的是,由于缺少法律和监管制度,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的发展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与P2P网贷业务一样,从事资金互助的组织普遍有绕开监管的动机,存在以资金互助名义非法集资,甚至成为集资诈骗新方式,产生较大风险。各地政府或不尽监管职责,或采取一刀切措施加以封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若不及时对新兴的资金互助业务加以规范和引导,有可能重蹈P2P覆辙,让一种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创新成为滥觞而夭折。
作为完全不同于商业金融的资金互助,其良性发展需要监管创新,包括监管科技创新。资金互助作为在一定群体范围内透明化、民主化管理的去中心的金融模式,与发展中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天然的耦合性。资金互助可以为区块链发展提供有效的场景,区块链技术则可以帮助资金互助组织内部管理规范化,提高资金互助管理效率;进而通过联盟链与资金互助协会组织的契合,解决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的难题;还有可能促成资金互助运营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资金互助与区块链技术虽然相得益彰,但如何有效结合则依然有很大挑战,需要谨慎对待。在考虑用区块链技术推动资金互助发展的时候,一定要不忘初心,始终清醒地认识资金互助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因和逻辑,不可迷失在区块链技术创造的美好幻想里。
一、资金互助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我国现有政策允许和鼓励的资金互助业务是农民合作社内的互助式信贷服务,因此国内有人称其为“内置金融”。研究资金互助的规律,首先要弄清合作社制度。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为: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中关于民主管理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等等。
这些原则是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一致的。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当时的英国、德国、法国等地的工人、农民和城市平民,为了生产和生活,按照平等互助的原则自发组织各种目的、不同场景的合作组织。合作社一经产生,就具有了极大的生命力,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除政府、公司、社团之外的一类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遍布世界各地的各个领域。合作社制度虽然在不断进化和完善,但其基本原则自创立以来一直没有根本改变。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在于,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国际合作社联盟达成的指导全球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
2. 成员民主管理。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3.成员经济参与。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合作社根据社员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
4.独立性与自主性。合作社是由它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
5.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为它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6.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7.关注社会。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些原则的规范下,合作社形成了自己的特征。
第一,非营利性。合作社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与现代公司不同,其宗旨是为个体社员服务,谋求社员极其家庭的福祉最大化,而非谋求合作社法人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盈余会及时以奖励形式发放给社员。
第二,人合组织。合作社既然是为社员服务的组织,其特点在于它是人合组织,而非资合组织,采取全体社员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方式,而非按股权投票。如有收入和盈余则按社员交易额发放奖金,体现社员劳动贡献,而非按股资分红。
第三,共同关系。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是具有共同关系的人的联合体。合作社是具有除金钱之外的共同关系的人为了某种特殊经济目的自愿结合的经济组织,共同关系和共同目的成为维系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第四,封闭性。与公司不同,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互助组织,其服务具有对内的封闭性。虽然合作社作为法人可代表社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但其交易活动其实是为社员提供的服务。合作社不会为法人利益而开展针对外部组织和个人的服务。
既然资金互助在制度上被定义为农民合作社内的信贷业务,其运营必然也要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特征。而且,也正是因为借助合作社这样特殊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才产生了不同于商业金融的独特的合作金融模式。
合作金融最早出现在德国,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的德国。它的创始人威廉·雷发巽于1849年任佛拉梅斯佛尔德市长时,在当地组织了60个家境较富裕的人,创立了“佛拉梅斯佛尔德清寒农人救助社”,并不断吸收贫穷农户参与。1872年莱茵地区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1876年,各地的信用合作联合社又联合起来,组成信用社的中央机构,称为德国农业中央储蓄金库,后来改称德国雷发巽银行。至1909年,德国已有雷发巽式的信用社13000多个,社员达百万人。雷发巽信用社在德国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并且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效仿。最初,从德国扩展到奥地利、瑞士、荷兰、卢森堡等许多国家。到20世纪初传入北美,20世纪中叶,几乎传入亚洲所有国家,形成了世界性的“雷发巽运动”。在香港和台湾被称为“储蓄互助运动”。
除了储蓄互助社这类专业从事储蓄信贷服务的合作组织外,国际上也有其他合作组织内的合作金融服务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以及日本综合农协内的中央金库提供的储蓄信贷服务和共济协会提供保险服务。这类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在制度上是沿袭合作社原则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化管理,但其业务已经从基层合作社内脱离出来,由独立的部门经营。相比较而言,以基层合作组织为单位运营的储蓄互助运动对我国资金互助的发展更具借鉴意义。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曾组织考察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Kubu储蓄互助社。Kubu互助社是巴厘岛21家储蓄互助社中运营规模最大的一家,成立于1991年,有27年的运营历史,拥有会员5500户,都是当地低收入的居民。Kubu储蓄互助社的宗旨是帮助社员改变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互助社只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服务业务,多余的存款可出借给其他互助社。互助社的理事会成员都是义工,他们兼管日常经营,但不领取任何工资,每年合作社盈余的5%将分给6个理事会成员作为奖金,剩余的部分将根据社员的入会时间、股金数额以及贷款情况等进行分配。2016年4月的股金为1208万美元,社员贷款额为967万美元,贷款利率15%,股金红利4-8%。5500户社员中有90%的社员获得贷款支持,最高贷款额度5000美元,平均每人贷款额度为1500美元。不良贷款率一直是3%左右,通过贷款利率完全覆盖。如果社员出现贷款逾期,不会立即被互助社开除或停止服务,而是会在互助社和其他社员的帮助下努力度过难关。
储蓄互助社类的合作金融组织之所以具有生命力,能在全球各地低收入群体中得到欢迎,是与其成员共同具有的特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合作社制度密不可分的。农户和低收入群体难以获得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的原因主要是:1. 信息不对称,难以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2. 缺少合规的抵押品和担保;3. 信贷需求小额分散,交易成本高;4. 抗风险能力差,逾期概率大。这些在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中都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国际储蓄互助运动的原则完全承袭了合作社的七大基本原则,也具有合作社互助性、非营利、民主管理、对内封闭服务的特征。这些特征有助于为商业金融机构无法触及的低端群体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储蓄互助社成员具有的紧密的共同关系产生了成员间较对称的信息交换,形成了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和信用。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里提出,人类克敌制胜的一项认知能力是部落成员间的“八卦”行为,这有助于让个人品行及时被周围的人广为了解,并通过舆论对个人言行加以约束,这是熟人社会信用关系形成的原理。但自然人通过“八卦”维系的关系一般会在150人以内,超过这个边界就逐渐失效了。现代储蓄互助社通过制度化的民主程序和常年开展的教育活动,以及现代通讯手段,让熟人社会的信用关系边界大大超越了150人限制。但无论如何,储蓄互助社运营的基础,依旧是熟人之间相互了解产生的信任关系,以及熟人圈子的舆论对个人行为的约束。
博弈论认为,个人在单次博弈游戏中倾向违约,而在频繁的多次博弈系统中会更加注重个人信用。弱势群体与商业银行的交易机会是很少的,近于单次博弈。而储蓄互助社成员的共同关系建立了一个基于生活和工作场景的多次频繁博弈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成员之间更愿意遵守游戏规则,更有信用概念。合作制组织的社会资源,提高了交易信用,有效化解了风险,也内化了管理成本。在这一点上,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有异曲同工之处,所以很多人认为格莱珉银行其实是一种合作制银行。
合作制金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服务低端群体,那就是互助性和非营利性。商业银行虽然通过数字金融创新可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但低端群体的脆弱性造成的经营风险和意外风险是难以克服的;而且,小而分散的业务成本比大额业务高。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存在利率管制的环境里,即便商业银行可以在实现盈利的情况下为低端客户提供服务,但也会因无法满足股东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放弃这个市场。合作金融是社员之间的互助服务,社员参与的目的不是赚取最大化的投资回报,而是为了在困难时可以得到他人帮助而相互提供帮助。资金互助组织并无利润追求,发起人和理事在原则上也不是为赚取个人投资利润最大化而从事这项事业。合作社只消耗经营管理费用,若有盈余也将在扣除必要基金后全部返还给社员。这样一来,在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中,去掉了对股东利润的考虑,也就向下突破了商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边界。
正是上述特点使得合作制的资金互助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除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外的一个独立的领域,可以服务于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难以有效覆盖的群体,成为普惠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坚持合作制原则既是我国现有制度和政策对资金互助业务的要求,也是资金互助发展的根基,更是资金互助这种金融模式存在的意义。
二、资金互助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在历史上经历过挫折和起伏,农村信用社已普遍发展为商业银行,不再属于合作金融机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从2010到2017年有七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支持、引导和规范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正经历新一轮农村合作金融的萌芽和发展,但还没有形成完善和成熟的合作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形成对合作金融的立法体系,也缺少适合合作金融的监管制度。农信社一直被当作银行机构审慎监管,结果越来越商业银行化。银监会在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时,也依旧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制定监管办法,结果难以扩大推广。
2. 为满足市场需求,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了资金互助试点,也有大量以资金互助名义自发开展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与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符合规范一样,大部分以资金互助组织名义开展业务的机构也都没有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发起和运营,或成为政策性金融的工具,或变相发展成吸收公众存款的类银行商业金融机构。结果或因没有群众基础而难以持续,或因没有监管而野蛮发展。各地政府要么放任自流,要么全部禁止,造成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被动局面。
为什么在中国难以由民间自发产生真正的合作制金融组织?为什么产生大量异化为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有以下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1. 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
合作制建立在具有独立精神的公民自觉地互助意愿基础上,但宗法制度在农村的影响与合作互助精神产生隔阂。宗法制度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之上,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集合成小家族,再集合成较大规模的宗族,结成乡社,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血缘(家族血亲)关系是地缘(农村乡社)关系和业缘(农耕经济)关系的基础。宗法制度中任人唯亲的血缘观念、维护男性族长权威的忠孝观念、区分等级的门第观念等,都与合作制度中平等和民主的观念违和。宗法制度中的普通成员习惯于听命和效忠于有权势有影响力的家族领袖,形成了精英治理的社会管理方式。在这样的社会文化传统影响下,普通农户在合作组织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更愿意相信和拥护精英的集中化决策,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决策和管理。
2. 中国特色合作化运动的影响。
合作社这种社会组织的初衷是满足社会边缘人群自我发展的需要,通过互助合作谋取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带有较强的封闭性和自治性。虽然世界各国在合作社发展后期都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联合组织,但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依旧按照合作制原则自下而上逐渐形成联合。我国建国后的合作化运动在早期也强调自愿性,强调以基层互助组为基础。但后来的合作化运动干扰了这一进程,依靠行政的力量自上而下强行将农户组织到更大规模的合作组织——人民公社中。一大二公的公社制度,不仅没能维护好成员的利益,甚至还剥夺了成员的权利。人民公社最终因缺少合作基础而瓦解,但其对合作制度的负面影响至今让很多农户心存疑虑。
3.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影响。
农村合作社一般以业缘(农业经济)为基础,农户以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基本生产要素的投入参与合作社,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在三个要素中,土地是农业生产最根本的要素,但农民并不拥有农地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较难作为自己的股份参与到合作社中。除非由管理集体土地的代表——村两委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决策,将全村土地以股份形式投入创立“股份合作社”。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目前农村合作经济和资金互助业务发展最好和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在这种模式的合作组织有偏股份公司制的倾向,成员的经济权益和决策权力出现了分离。农户以土地入股获得了股权收益,但决策权是在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两委那里。虽然村民和股份合作社成员身份合一,村委会也是一户一票投票产生的,但村民无法将其决策权渗透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当中。因此,2016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就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4.中国城市化的影响。
城市化造成城乡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剧烈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户离乡进城务工,特别是作为农村社会主体的青壮年人口常年在外,老人和儿童留守在家,很多土地闲置,合作经济的基础涣散了。同时,越来越多的外来农业投资者和经营者、下乡务农的城市居民等新的人群进入农村,新的利益群体出现,改变了乡村原有的社会的组成,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的矛盾不断产生,传统熟人社会形成的信用关系也逐渐瓦解。这个趋势是不可逆的,将日益深刻影响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格局,最终改变中国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合作社是具有共同关系的人的联合体,社会关系的变化势必影响合作社成员的组成成分和发展诉求。而且,各种关系还会随着城市化的演进不断发生变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性会不断受到干扰。这也是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一个挑战。
5. 不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
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广覆盖的生态系统,但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金融机构牌照不足,且持牌机构也尚难覆盖到农村低端市场。在持照机构之外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系统以各种名义开展业务,P2P网贷和资金互助就是近年来民间金融纷纷利用的招牌。很多精明的人士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的政策,巧妙地以创办合作社的形式吸收农民和居民入股方式的存款,然后向社员和非社员发放贷款。这种合作社完全由发起人控制,他们以自有资金承担风险,承诺给社员固定回报,社员只是储户没有参与决策和监督,实质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机构。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资金互助监管制度,这类机构发展全靠自律,一些有资金实力且有银行管理经验和能力的机构尚能稳定经营,而一些根本没有实力和能力甚至是恶意诈骗的机构则必定会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损失,败坏了资金互助的声誉,让监管者不得不以更加严厉的措施对资金互助加以限制。
6. 农民缺少金融知识的影响。
虽然资金互助主要依靠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解决风险和管理成本问题,不需要高水平的银行家来经营管理,但要让资金互助规范化发展,必须要有基本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能,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流动性管理等。即便是见多识广的农村精英,也很少有人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更不用说广大农户了。金融教育是资金互助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向广大农户传授金融知识是个高成本的公共服务,非市场力量可以解决。
资金互助的发展要解决上述这些的问题,非一日之功。法律和监管问题可以在金融改革与发展中逐渐加以解决,靠的是立法者和政策决策者的智慧,时日可待。金融科技的力量是否可以助推资金互助的健康发展呢?其中,区块链技术将是一个有力的手段,而且将让合作制度出现新的升级模式,赋予合作制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三、资金互助与区块链技术
以为去中心模式提供手段的区块链技术与以平等、民主、互助为原则的合作社及合作金融模式有天然的耦合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合作组织改进管理,而合作社形成的人的分区式网络也可以解决区块链的效率问题。
1. 区块链技术与资金互助社的机构治理。
合作社是自由人平等的联合体,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每个社员都可以当作一个独立的节点参与到合作社的网络组织中。由于社员难以在日常频繁地参与决策,传统的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需要由社员大会选举值得大部分人信赖的成员组成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同时还要选举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以保障理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按照既定原则和计划进行决策和开展业务。这样不仅让民主管理打了折扣,还增加了管理层级和制度成本,也难免会产生制度漏洞。国际上对合作组织的监管也主要是监管其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这也增加了外部监管成本。在国内现有监管体制下,无论是金融监管机构,或农业与农村部还是地方政府,都无力对合作社的资金互助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了大量问题。
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系统可以用程序强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增加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深度。结合社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可以实现合作社全体成员对所有决策的直接投票,并实时了解和监督各项业务和财务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可以立即纠正。例如,目前国际上储蓄互助社的理事会里的信贷委员会负责贷款审批,而区块链系统可以实现每笔贷款由全体社员投票决策,并由智能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核,投票结果无法被个别人篡改,并可自动执行。这样就能巩固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机制,杜绝制度漏洞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降低合作社组织和管理成本;还能界定熟人社会有效的信息处理边界对社员人数的限制,实现最理想的资金互助规模。区块链系统还能提供全程可追溯的、经验证的、标准化、数字化的交易记录,为外部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监管手段,减少监管的社会成本。
2. 区块链技术与资金互助社的账簿管理。
合作社的账簿是共享账簿。一般来说,合作社会有两套账簿系统,一套是合作社法人机构不可分割的公共资金的管理账簿,一套是可以分割的合作社成员交易的结算账簿。资金互助社也如此,一套是资金互助公共基金的账簿,一套是社员个人股金和借贷账簿。因为全体社员对互助社和自己的股金拥有所有权,互助社的账簿就是全体社员共同拥有的账簿。世界各国各地的资金互助社的财务报表都是对社员完全公开的,张贴在社员可以看见的墙上。但记账过程并非每个社员都能实时参与和监督,而是由互助社的专业会计处理,由监事会监督。如果运用分布式记账技术,不仅能保证社员在制度上对账簿的共享,还能实现形式上真正的共享,让每个社员都拥有一本互助社所有交易的实时账簿,并通过可以展现的财务报表让社员随时了解互助社的财务状况。若能实现这些功能,则资金互助社就不用聘请专业会计,可以减少一笔人力成本,还能避免人为记账错误。
目前在公有链领域存在记账效率问题,资金互助社的共享账簿可以参照国际储蓄互助社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以私有链为基础形成联盟链,再加入公有链。储蓄互助社的规模一般为数十人到数千人,区块链在这样一个量级完全不用担心效率问题。一定区域或一定人群中的互助社可以根据其共同关系形成更高一级的联盟链,并进而融合成所有互助社成员共享的公有链。只需要将互助社验证过的私有链账簿向联盟链或公有链发布,对账簿而不是每笔交易进行全网认证就可以了。数据的跨链融合技术正在研发和完善之中,相信最终是可以实现的。
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是互联网世界面临的巨大挑战,区块链领域也没能彻底解决,共享账簿在解决信任机制问题的同时也让个人信息面临被共享的风险。以储蓄互助社为依托运行的私有链,可以将社员信息共享范围限制在私有链内。而且,储蓄互助社的运营还是基于共同关系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只要采集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不必如商业金融机构那样为大数据分析而无节制地获取个人信息。储蓄互助社的熟人社会信用,可以减少数据采集的数量和成本,也可以减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3. 区块链技术与资金互助模式创新
在没有银行和储蓄互助社的时候,民间借贷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但如果需求较大且交易频繁,临时撮合会很麻烦,效率低下。为解决交易效率问题,催生了有资金池的银行业和储蓄互助组织。所以,资金池是传统金融模式中关键的要素,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产生了风险。监管者一般将有资金池的借贷中介机构视作银行类金融机构,会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银行是利用客户存款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进行投资和经营,并承担还本付息的刚性兑付责任。与银行存款不同,互助社的社员股金在法律上不是对互助社的债权,而是所有权。资金互助社则是受社员委托,将社员股金出借给社内需要资金的成员,这如同是有资金池的互助社内的P2P借贷,互助社是撮合平台;也可以看作是社内成员的债权投资基金,互助社是基金管理人。这是资金互助社的独特之处,更像直接融资模式,在监管方式上应该与银行区别对待。
但既然有资金池,就会有风险。如前所述,因各种深层次原因,国内资金互助社很难建立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主观和客观上都容易发展成有资金池的银行类业务模式。所以山东省在制定资金互助业务管理办法时,就采用了没有资金池的P2P借贷模式,既社员将自有资金交银行托管,由银行根据社员借款申请与互助社撮合结果,在社员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调用,可看作是村内P2P借贷业务。实施结果是,因银行和社员都嫌麻烦而难以开展。
但山东的管理办法提供了一个启示:能否从P2P借贷和基金管理这种直接融资模式角度来重新审视和管理资金互助业务呢?能否在没有资金池的情况下便利地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呢?也许区块链技术可以给出答案:利用分布式共享账簿升级P2P银行存管。
中国的P2P网络借贷中介领先全球发展,虽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但在完善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模式创新,包括监管创新。P2P的银行存管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新。P2P在制度上是个体对个体的直接融资模式,但现有银行的账户体系难以完成成千上万个体账户之间的小额频繁转账业务。如同银行无法提供淘宝上小额交易的信用证和转账服务,催生了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创新,P2P机构在早期也通过自设资金池的方式解决小额转账问题,后改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再后根据监管要求改由银行提供存管服务,将资金池外包给银行提供安全保障。实际上,银行的存管服务已经对传统银行的支付业务进行了创新,既在交易共享账户下设置个人虚拟账户,实现个人账户之间便捷的转账支付业务。但银行只是按P2P机构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转账和清结算,并不对交易的合规性进行验证和监管。P2P银行存管只是解决了资金池的安全性于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交易的合规性问题,所以有已经实现了银行存管的机构出现违规甚至跑路的情况。
资金互助社可以借鉴P2P银行存管的方式,将互助社账户的资金池交给银行管理,在银行设立互助社的共享交易账户,并为每个社员设立虚拟个人账户,委托银行根据交易指令提供转账和清结算服务。而这个指令并不是由互助社理事会或会计提供,而是由互助社私有链的共识机制和只能合约系统自动生成。而银行根据指令进行的操作,也会同时反馈到互助社的私有链上。可以由众多合作社联合建立一个智能的P2P中介平台,自动根据需求在合作社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如此一来,就去掉了互助社的资金池,避免了因资金池产生的监管成本,不仅解决了业务问题,还解决了监管问题。这也许可以成为我国发展资金互助社的一个创新性制度选择。
4. 区块链与“人链”
人类历史上每一种技术进步,在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对人的异化。工业革命的机器化大生产,曾经让工人成为生产线上的奴隶;人工智能的发展解脱了人的劳作,但也带来伦理挑战和对机器人反奴为主的担忧。区块链体系将人的社会关系数码化,有可能导致电影《黑客帝国》所描述的场景:让人成为硅基代码的附庸,成为无机物的奴隶。无论区块链如何发展,人类应该将区块链定位在为人服务的框架内。人类是一个需要社会中心的物种,完全的去中心化将削弱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将人异化为区块链上没有共同信仰、甚至没有情感的抽象的节点。
合作社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之上,是一种人的网络组织。在这个网络中,虽有聚合化的共同关系和组织形态,但没有权威中心,是一种比较符合区块链理想的社会组织形态,是由平等的人构成的“人链”系统。在利用区块链推动合作社和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过程中,首先要以人为本,深刻认识合作制度和合作组织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对于人的发展的价值;应该将区块链作为推进和完善合作制度的有利工具,为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提供便利的服务;应该增进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互助,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开发合作社区块链系统,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原则。为合作社服务的区块链应该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和共享,没有成员依靠对区块链技术的垄断优势获取超越其他成员的特殊利益。在技术上应该是开源和共享的,合作社可以将系统的升级维护外包给技术公司或由合作社联合组织建立专业的运维团队。在共识机制上应该是平等的,合作社私有链的记账者是随机的或按排序轮流执行;记账是义务的,或根据合作社分配原则,按照贡献给记账者提供奖励;联盟链则由参与的合作社共同记账,也按同样的规则为记账者提供奖励。为方便内部记账和清结算可以使用数码货币作为记账工具,在央行发行法定数码货币之前,合作社内数码货币应该与法定货币等价挂钩;发行机制应该是以合作社交易量为基础,根据交易规模进行动态调控,社员可以随时将数码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在这样的区块链系统里,没有抽象的价值,一切价值都是合作社成员拥有的价值;合作社区块链不应是虚拟的价值链,而是人链,是人的价值链。
人人皆佛,佛乃人性的集合,区块链可助人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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