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如何实现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讨论了在金融科技和大型科技出现后,公平竞争环境的考虑应该如何影响监管框架的定义。此外,本文还分析了以活动为基础和以实体为基础的规章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实现社会期望的目标。
引论
随着技术进步,非银行金融科技公司日益取代过去主要由银行提供的服务,这些发展势对市场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目前,全球正在就应对这些市场动态采取何种政策进行讨论。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与商业银行等现有参与者相比,金融科技和大型科技公司的增长潜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可能是监管要求较宽松的结果。这个论点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观察,即金融机构有特定的(基于实体的)义务,例如与审慎要求相关的义务,这不适用于特定市场的其他竞争对手,如支付服务、财富管理或信贷承销。针对银行的监管需要更高的合规成本,因此可能使银行处于竞争劣势。
现行监管框架
银行方面:
银行必须承担审慎的义务,包括最低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对大额风险敞口的限制,以及针对决策者的治理安排和薪酬计划的具体规定。此外,银行还须遵守其他规定,如消费者保护、反洗钱(AML)/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或业务行为等,这些规定适用于银行提供的不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承销、支付服务和财富管理。对银行的审慎要求考虑了一个机构所从事的所有活动,而且银行集团的所有子公司,无论它们从事什么业务,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审慎要求的约束。
金融科技公司方面:
在金融科技出现后,没有对金融监管的外围进行全面调整,以适应它们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活动。针对金融科技的新监管类别并不总是旨在控制它们带来的特定风险,而是有时寻求通过(暂时)更宽松的要求来促进竞争或金融包容性。提供金融服务(支付、信贷、众筹、财富管理、投资建议等)的非银行机构,通常需要根据它们所从事的活动获得牌照。到目前为止,一般而言,除了持有最低认缴资本或自有资金的义务外,它们不包括基于风险的审慎要求。
多层级政策目标的权衡
竞争可以促进资源和创新的有效分配,常被列为改善社会福利的中间目标。这其中,确保在某一特定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之间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是实现竞争市场目标的现有手段之一。然而,考虑到目标间的相互影响,当局应优先确保金融稳定这一高层级的模板,然后才是有效竞争市场。对金融业的监管要求可以大致分为以活动为基础或以实体为基础。
以活动为基础
概念:基于活动的规则由所有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如信贷承销、支付服务、投资中介、投资建议)必须满足的需求组成。
实施领域:在一些监管领域,为了实现相关目标,基于活动的方法可能已经足够,如消费者保护或反洗钱/反恐融资。
以实体为基础
概念:基于实体的规则包括对具有特定许可证或章程的机构施加的要求。这种章程是根据允许这些实体执行的活动来定义的。因此,通常被理解为基于实体的规则由持有许可证的实体满足的要求组成,许可证允许它们从事特定活动或活动的组合。
实施领域:另一方面,审慎监管旨在解决特定机构破产对系统稳定性的影响。鉴于这些风险源于这些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脆弱性,审慎监管应遵循基于实体的方法。
向更平衡的监管发展
为实现多层级的政策目标,监管应采用基于活动和实体的规则的组合。虽然从监管的差异化角度考虑,并非所有在特定细分市场竞争的公司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但是监管要求的差异应以优先级更高的政策目标为基础。如果实现了这些优先级更高的政策目标,监管应着眼于尽量减少不同参与者面临的监管负担缺口。
结论
总之,在不危及高优先级政策目标的情况下,目前只有有限的空间来进一步协调特定细分市场的不同参与者需要满足的正式要求。事实上,与行业和其他观察家经常宣称的相反,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更多而不是更少地依赖基于实体的规则。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具体要求可以补充目前的框架,以解决它们所从事的不同活动所带来的风险。这一战略不仅将提高金融监管实现主要目标的能力,而且还将有助于促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些新规则的具体定义和执行,将需要全球金融、竞争和数据保护当局的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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