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丽:为“区块链+实体经济”松绑,区块链不等于比特币
2021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针对区块链产业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从国家层面对区块链技术及其作用的积极肯定。纵观全球,各国都将区块链作为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在数字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等领域加快区块链技术布局。对于我国,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指导意见》的推出,有助于促进并规范我国区块链产业的发展;抢占国际区块链产业竞争先机;助力我国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重大战略的实现。
一、场景化是未来区块链产业的发展重点
区块链在经济社会运行中有相对广泛的应用场景:微观层面,将区块链技术与企业生产管理相结合,能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宏观层面,将区块链技术与政府治理相结合,能提升治理效率、促进社会发展。但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大规模应用条件尚不成熟,应用场景也相对受限。
充分遵循市场需求,拓展区块链应用场景。恩格斯曾说,市场需求比十所大学对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更大。在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区块链技术特征及行业发展的自然规律,重视市场需求对区块链技术的呼唤。企业在把握市场需求方面,天然具有更灵敏的嗅觉和更精准的认知。因此,区块链产业发展应发挥市场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区块链底层技术创新为基础,有效发掘并拓展区块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在区块链应用场景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阶段我国区块链产业的两类重点应用:一是供应链管理、产品溯源、数据共享等实体经济领域;二是政务服务、存证取证、智慧城市等公共服务领域。
夯实区块链产业基础,畅通区块链应用场景。目前我国区块链已在供应链金融、产品溯源、政务民生等领域有所发展,但仍面临一些制约,如缺乏可规模化推广的技术基础、区块链跨链互联存在障碍、区块链专业人才不足等。《指导意见》提出重点从五个方面夯实产业基础——产业标准、底层技术、质量管理、安全问题和知识产权;还提出要打造区块链“名品”、“名企”、“名园”,打造一批独角兽企业;在高校开设区块链课程,加强区块链专业技术教育。
二、引导大企业开放资源构建产业生态
信息技术产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征,使其天然具有规模效应,极易引发资源过度集中,带来“赢者通吃”。区块链大企业的存在,虽然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区块链行业中的竞争力,是我国在行业竞争中具有话语权和控制权;但资源的过度集中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也极易产生垄断现象。构建一个包容开放的生态,以及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区块链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极为必要。
《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大企业开放资源,特别是前期耗资巨大的基础设施的开放,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极为珍贵。这种开放有益于早日孕育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良性循环的产业生态。区块链开源社区的建立,有助于在区块链底层平台和基础开发框架上,汇聚一批优秀的开发者,共同为实际应用寻求解决方案,打造成熟的可推广产品。
三、鼓励“区块链+实体经济”创新,探索监管沙盒
如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任何一项新兴科技的产生与运用在给人们带来机遇与便捷化的同时,亦会带来新的挑战。区块链技术虽然避免了中心机构被攻击或违规操作带来的系统风险,但也存在私钥丢失、交易无法撤回等风险,使交易者遭受损失。此外,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和匿名性,使其极易成为违规交易和洗钱等犯罪分子的避风港。这与国家保护人民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必须要对区块链产业进行监管,使其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强化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实现区块链产业科学发展。
在区块链的监管模式方面,《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采用“监管沙盒”理念打造区块链发展先导区。“监管沙盒”这一监管模式源自金融领域,通过人为设定一个“沙盒”空间,在这个沙盒中可以进行创新与测试,而无需考虑现有监管规则,其初衷是鼓励创新。该模式应用于区块链产业,表明我国政策制定者充分认识到区块链作为新产业在发展和应用中,会面临着许多未知的风险和问题;愿意在实践摸索中去探索监管之道。
这种对新技术及新应用的开放包容的监管态度,有助于一些已经在区块链领域有所布局和探索的地区与企业,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拥抱市场,探索“区块链+”。也预示着不久的将来,“监管沙盒”将在区块链、数字经济等信息技术产业的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区块链不等于炒币,谨慎对待加密货币
长久以来,经常有一部分群体将“区块链”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画等号。这内部的一个原因是,虽然区块链技术自上世纪90年代就被提出,但直至2008年比特币的诞生,才将区块链带到大众面前;也是近年来比特币价格的飞涨,提升了区块链这一技术名词在民众中的普及度,成为热议的焦点。但我们必须科学认识到,区块链不等于比特币,也不等于任何一种加密货币。
区块链是一种通用信息技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区块链的分布式公共存储系统,可以记录身份证明、合同、生产地等数据信息,提供社会治理、产品溯源等服务,赋能实体经济。区块链的分布式公共存储系统也可以记录货币资金往来账目,此时区块链就是一种加密货币,比如比特币。可见,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仅仅是区块链在货币领域的一个应用形式。区块链不等于比特币,更不等于炒币。
本《指导意见》由工信部和网信办两部委共同发布,作为一个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国家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区块链在加密货币等金融领域的运用。这表明国家对“区块链+金融”,依然持有审慎、保守的态度。本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发展的重点,在于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央行曾分别在2013、2017和2018年,联合其他部委数次发文,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货币;叫停ICO等虚拟货币集资;防止利用虚拟货币反洗钱。虚拟加密货币是对现有主权货币体系的挑战,同时威胁到国家币值稳定;ICO融资、狂热的炒币等行为还会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因此,各国对加密货币普遍采取谨慎态度。我们认为,出于维持人民币币值和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短期内我国对加密货币的谨慎、保守的态度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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