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虚拟货币过度投机风险的法治思路

巴比特 view 22720 2021-5-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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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此次三大协会之所以联合公布“封杀”的信息,在于依托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多数缺乏锚定真实价值,价格深受监管政策、投资人的所谓共识与情绪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极易暴涨暴跌,而与之伴生的传销、诈骗和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近年来亦快速攀升。虚拟货币领域的投机炒作,虽然给极少数人带来巨大财富效应,但对众多普通人而言,更是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具体而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相关交易活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政策相背离,投机炒作面临政策风险。另外,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个人推出包括虚拟代币直接发行、期货、杠杆合约、为散户代理高频量化交易或证券化代币买卖等业务,特别是有的境外商业机构向所有投资者发布无差别的诱导性投机广告,诱导普通投资者参与极高风险的高倍数合约交易,极端情况下造成个别投资人倾家荡产,甚至因此报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普通投资者参与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务,可能遭遇“无常损失”、黑客利用代码漏洞发动攻击盗取投资者锁仓的虚拟货币等风险。

根据现有法规与政策,上述业务中,多数未得到金融监管机构审核和批准,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上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风起云涌,带动国内一些完全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跑步进场,给这些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很大风险,这是此次三大协会公布“封杀”信息的重要背景。

此次公告强调,虚拟货币价格极易被个人或机构操纵。根据笔者的研究与观察,这道出了虚拟货币市场炒作的特质。现实中,特别是近半年来,有境外高科技行业著名人士在网络上不断“喊单”,直接推高了某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暴涨,同时此人又针对另一种虚拟货币发布批评意见,直接导致该虚拟货币价格短期内“砸盘”,这种市场操控的嫌疑甚为明显,使得普通人参与的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这对于在高风险领域缺乏丰富投资经验的普通人而言,冒然介入虚拟货币投机炒作,很容易损失惨重。基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以及自实践中长期观察可知,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成功,一方面要求投资人对投资目标有极其充分和正确的认知与判断,另一方面能时刻保持心理情绪极其稳定,后者甚至占成功因素的70%。但是,保持情绪稳定与对投资目标精准判断往往超出了普通人的能力极限。

另外,从我国近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绝受理涉及虚拟货币(以及各类稳定币)交易相关合同纠纷。法院此举在合法性方面尚待商榷,但结果则使得不少当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因此,遵循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方向,三大协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普通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正当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三大协会本质上属于金融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发布的告示仅限于约束本协会内部的会员单位,一旦涉及非会员单位,那么要求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非易事。再者,协会并非监管机构,并无执法权限,对违背服务约定的会员单位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此外,虚拟货币投机炒作天然具有全球性、准匿名性等特征,这对单一国家的严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

因此,要在该领域稳步推进监管,防范虚拟货币过度投机炒作带来的风险,需要依据法治精神,多方共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应重新思考区块链及虚拟货币为金融等领域可能带来的正面意义,其未来可能打破长期以来“美元一统天下”的霸权格局。区块链分布式金融记账的权力冲击了美元发行的中心化格局,虚拟货币点对点支付有利于绕开美国支配下SWFT对一些国家的美元支付结算的制裁。近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发布了对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甚至认为“ DeFi有改变全球金融的潜力。”因此,如何严防风险,在监管理念上包容行业发展,使监管规则可预期,当是下一步政策应重点思考的方向。其次,应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监管领域的“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是本领域的法规与政策有助于推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党中央近年着力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与联盟链或私有链不同,区块链的全球尖端技术研发主要体现在公有链领域。然而,公有链核心技术的研发主要分布在欧美地区,中国在该领域应积极迎头赶上。但是,公有链项目研发与技术推广难免涉及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因此,对于区块链研发衍生的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建议监管者推动“监管沙盒”(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尝试以新型监管方式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同时将相关风险置于可控可防的范围内。再次,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此,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及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供给与法规指引,实现宪法关于“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精义。再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对一些经营机构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发布诱异普通人参与高风险投机的广告等,要进行严格执法,并与行业协会继续推动虚拟货币炒作的风险提示与风险防范宣传工作。最后,建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推动国际多方协同监管,以防范境外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向国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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