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硕:NFT从技术上打破艺术品必须是感官享受和稀缺性“合体”的魔咒
这些天来,NFT火了。火的原因,是真的有人用它承载了艺术品的确权和交易。
它被人以6934万美元(约合4.5亿元)的成交价格买走了。对这样一个事件,我们也听到了各种解读,有人欢呼雀跃,说通证经济终于找到了一个高大上的落地场景,入得了高端人士的“厅堂”;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割韭菜割到了艺术品交易的领域而已。不管怎么说,这总算是一件值得评论的新鲜事儿。这里我也从技术角度,针对NFT谈些个人的想法。
数据扩散:纸包不住的火
数据的交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方面,数据被说成是矿藏、是资产,价值不得了,潜力不得了。另一方面,数据的交易又受到数据本身易复制特性的严重威胁,对当事人的道德甚至法律约束都不怎么管用。可以说,不解决这个“心腹大患”,数据的交易终是难以大行其道。哪里有侵害,哪里就有反抗。反数据扩散技术的各种尝试,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里未曾间断过。作为数据侵权的“重灾区”,艺术品数字形态的反扩散技术,一直走在反数据扩散技术的最前列。
首先登场的是“信息隐藏技术”,俗称“数字水印”。该技术把权益相关的信息,以隐秘的形式嵌入原始数据当中,并赋予其抵抗种种破坏的能力,能做到即使对加载了权益信息的数据文件实施一些不影响内容的破坏性变换(例如“仿射变换à降噪à逆仿射变换”等),也照样可以检出权益信息。这种技术对于音视频艺术作品的权益保护能够起到一定的事后举证的作用,但是无法做到对侵权行为的事前阻断。
接下来火过一阵的保护技术是DRM。它是英文“数字权利管理”的缩写。DRM利用由密码学算法构成的安全协议来对数字权利实施精准的事前量化管理,试图对经授权指定了播放次数的音视频作品实施对播放次数的精准控制。熟悉系统的人都知道,音视频作品是媒体内容数据,它只有通过播放器软件才能再现视听效果,二者之间有相互独立性。正因为如此,要么不同的第三方播放器互相之间遵守相同的协议标准,要么流媒体自带可信播放器,边下载边播放。前者要求第三方播放器100%遵守协议不作恶,这个只能靠自律;后者增加了软件下载的流量,而且也不是说无法破解。DRM总的来说在落地方面远没有达到提出者的预期,视听艺术品的权益保障仍然任重道远。
区块链技术和可信计算技术出来以后,有人试图用这些技术对DRM的漏洞进行修补,其核心是打造可信播放器的可信执行环境,使其免遭侵权者的破解。可信计算技术对系统的改造(或者说加固)幅度比较巨大,一般不适合普通消费者;区块链技术所依赖的可信计算环境是虚拟机,但虚拟机不执行共识,在本地是不受阻断的,故可以在本地不顾共识的约束,造成侵权的既成事实。至于事后如何追究,那就是治理的事情了。
再后来,NFT来了,于是有了我们开篇所讲的故事。不难看出,与数据扩散作对,就像唐吉坷德大战风车,技术换了一茬又一茬,但是你进步人家也在进步。数据扩散就像纸包不住的火,直接威胁到数据作为商品乃至作为资产的地位。数据交易,更是被很多人看成是伪命题。
稀缺:上帝、权力和算法控制下的不可复制性
从上面数据权益保护的历史源流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到,NFT就是信息隐藏(数字水印)、DRM和可信环境等诸多反数据扩散技术在当下的延续。NFT的新贡献在于,借鉴数字货币发行的稀缺性控制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具体说就是算法手段来制造“可证明的稀缺性”,从而建立数字化艺术品全生命周期的稀缺性保障。
说到数字货币的发行,自然不能不提货币发行技术演进的历史。金银等稀有金属成为古代流通的货币,绝不是偶然的。货币要跟实物交换,实物满足物质的守恒定律,货币在流通中也必须守恒,不能通过复制等手段任意增殖,而货币的发行则必须受到自然条件的严格限制,才可以维持其稀缺性。可以说,上帝一手制造了金银等贵金属的稀缺,而人类社会则在对可以成为货币的稀缺自然物的选择中,选中了金银。
但是,一旦货币成为债务的权威背书,权力就开始介入货币的发行过程。这期间,出现过官方刻意制造的缺斤短两成色不足的金银币,出现过复制成本极为低廉的银票、纸币和支票,出现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也出现过大大小小的通货膨胀。这一切都在表明,权力,逐渐从上帝手中接过了对货币不可复制性的控制。控制得好的,可以如美元那样输出通胀,割全世界的韭菜;控制得不好的,可以如津巴布韦那样令老百姓倾家荡产。在纸币的发行当中,也加入了各种先进的防伪技术,但在对钞票的巨量需求面前,防伪技术的开销仍然不过是零头。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银行体系全面参与了货币创造的过程,这部分创造出来的货币,可以脱离真实的M0而成为靠信用虚增出来、但却可以用来消费的M1乃至M2。再后来,数字化记账出现了,银行账户全面建立在数字化记账的账户体系基础之上,各类消费都可以通过数字化记账来体现。
再后来,就是基于算法来保证的稀缺性,典型的代表就是比特币。对于基于算法的稀缺性,使用者对其在每一个时刻的总量都有明确的预期,而算法本身则建立在特定数学问题的难解性基础之上。只要这个基础不出现奇迹般的崩溃,算法保证的稀缺性预期就是明确的。有了这种由算法制造和保证的稀缺性,就可以把其他具有稀缺性的资源映射到已经被算法保证的稀缺性资源上。NFT选择在以太坊上登记和交易经区块链确权的数字化艺术品,就是这个道理。
可证明的稀缺性,是区块链技术献给人类社会的一份大礼。它在艺术品确权和交易领域的应用,给艺术品的现有生态注入了高科技的成分并带来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打法。
艺术品:感官享受和稀缺性的合体
人类创作艺术品的初心,是带给受众感官上的愉悦、享受、冲击、震撼等。然而,人们对美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很多人对作品的审美体验,受到社会流行思潮的左右,受到人们对作者地位的认知的左右,也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文化教育背景的影响。
反映到艺术品的市场定价,难免出现各种错配。是金子总会发光的,但“总会”二字就体现了时间上的错配。买椟还珠,则体现了对艺术品内在价值的认知差异。时间上的错配使艺术品具有了收藏价值和文物属性,认知差异则造就了人们对艺术品定价估值的分歧,于是,艺术品市场呈现出并非简单以感官享受单个尺度驱动定价和交易的复杂局面。而那些感官享受之外的定价估值因素,说一千道一万,归结成两个字就是:稀缺。
大师的作品是稀缺的。大师生涯有限因而作品有限;大师手法独特因而难以模仿;大师与作品深度绑定的背景故事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大师的作品可以与大师的名字一道流传千古。在收藏者们看来,购买大师的作品不光是一种艺术鉴赏行为,更是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对大师作品未来升值预期带来的变现机会所做的“预备动作”。庸作没有稀缺性。一件平庸作品和另一件平庸作品之间,不同点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这样的货色在现下一抓一大把,在未来则会被人彻底遗忘。没有稀缺性就没有投资价值。所以,不会有人投资庸作。
有一些刚出道的新秀艺术家,他们未来的发展道路还长,谁会成长为大师,这里面同样有一个时间错配的问题。等他们真的成了大师,他们之前的相对不那么成熟的作品也会被同其他人的庸作区分开来,被赋予大师的光环,成为与大师背景故事深度绑定的道具。赌这些新秀们谁会成为大师,也是发掘艺术品稀缺性的应有之义。
有了稀缺性,就可以玩金融。艺术品于是成了感官享受和稀缺性的双重载体,在这个载体上同时聚集了艺术属性和金融属性。然而,在数字化技术还不发达的时代,艺术品本身的复制和仿制,也是一件很吃功力的事情。艺术造诣高到能够模仿大师作品到乱真程度的人,也是凤毛麟角。可以说,在这个“双重载体”的年代,艺术品的稀缺性并没有大面积降低。这也使得艺术品交易的高雅面纱始终蒙着(我忽然发现“蒙那丽纱”真不是白叫的),没有以赤裸裸的真相示人。
但是,终于有一天,“双重载体”可以成为历史了。
裸奔的稀缺
NFT粉墨登场了。NFT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切。NFT是“非同质化通证”的英文缩写。它是跟一件数字化艺术品强绑定的、可证明其独一无二的数字化证明。如果这件艺术品就是在数字化的原生环境里创作的,那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到“创作即证明”。如果这件艺术品不是数字化原生环境里创作的,只要持有这个证明,那就与持有该件艺术品原件等价。哪怕在物理上不等价,在逻辑上也是等价的。
我们看到,NFT最大的功能,就是从技术上打破了艺术品必须是感官享受和稀缺性“合体”的魔咒。一件艺术品,无论是在数字化环境里创作的,还是用传统方式创作的,最后都要落地到感官享受上来。数字化技术高度发达以后,感官享受的复制已经越来越容易了。高保真度的录音,高解像度的视频复制,乃至精准测量后的3D打印……技术上已经没有什么门槛,让一种感官享受只能出自大师之手了。这时候,用物理的手段证明你手里拿着的是真正具有稀缺性的大师原作,代价越来越高了。让人拿李鬼当李逵成本很低,证明是李逵不是李鬼的成本很高。这种不对称性,使得感官享受和稀缺性的“合体”毫无必要了。
说来也巧,数字化技术的高度发达,不光是复制者这一头沾了光。上帝给你关上了一扇门,却又为你打开了一扇窗。这扇窗就是区块链。借助区块链技术,你拥有某件独一无二的艺术品这件事,可以在诸多“矿工”的见证下,用确定的算法达成共识并永久不可改变地记录下来,直到你在同样的计算环境的见证下把它转让给别人。证明你拥有这件艺术品,这叫“确权”;你把这个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这叫“交易”。确权和交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完成。这期间,艺术品根本就无需出场。换句话说,随着感官享受属性和稀缺性属性的彻底分离,现在,承载着艺术品稀缺性属性的权属证明,可以独自在区块链上“裸奔”了。
所以我说,NFT把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如果人们购买艺术品只是为了感官享受,再牛的加密技术也挡不住复制,因为高精度的复制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但如果是为了收藏某个可证明为稀缺的物品,那就完全不同了,可以把具有金融属性的各种玩法好好玩一遍。
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哪怕小偷把李逵偷走了,给你换了个一模一样的李鬼留下,只要这个李逵的权属证明的私钥还在你手里,你就还是李逵的合法主人,你手里的李鬼就还可以卖出李逵的价,而那个小偷手里的李鬼却只能卖出李逵的价。既然李鬼和李逵在感官享受上没有区别,只在意感官享受的人,谁会有动力一定要花李逵的价买那张李逵的权属证明?而对于一个纯粹的收藏者来说,我在意的就是权属证明,我就是单独冲着李逵的稀缺性来的,买的就是稀缺性本身。至于具有同样感官享受的李鬼就算复制一百万份,关我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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