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相龙:应扩大试点,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组长、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组高级顾问戴相龙表示,新型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不是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要建立一套与新型合作金融相的管理制度。
2月21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再度载入源于浙江经验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此前,2021年1月3日,由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组、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浙南农村合作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团队,共同举办的中国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论坛暨纪念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十五周年活动在京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旨在纪念“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正式提出及先行试点十五周年,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总结提升各地改革创新经验,深化理论、政策和法律研究,促进"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全面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戴相龙在论坛上发言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组长、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研究组高级顾问戴相龙,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为题作了主旨发言。
戴相龙指出,发展“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
2005年6月,瑞安市开始筹备“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此项改革得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大力支持。习近平在2006年1月8日召开的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6年12月19日,习近平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发表重要讲话,将“三位一体”总结表述为“三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服务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要求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大步前进,建立区域性的新型合作经济联合组织。2017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根据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是对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在“统”的层面的落实和完善。
戴相龙强调,“三位一体”中的“一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生产服务、供销和信用合作的综合合作,也包括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多层次的联合。
发展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民合作社是发展“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基础。
中央多次下文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社区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依据有关法规和中央文件,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在内部成立生产、供销、信用服务部门,发展成为“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社。这种“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服务及时、合作紧密,是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基础。
戴相龙指出,新型合作经济联合组织,要能够兼容原有的专业合作、集体经济,根据我国的国情,也注意吸收日本、韩国综合农协的有益经验,走出新型合作化的中国道路。新型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自律、协调、服务培训的作用。根据其职能,应登记为公法性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坚持普遍入会,依据行政区划分级设立,一级行政区只设一家。
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其内涵和外延超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资金互助社”、“保险互助社”。《民法典》的地位也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戴相龙建议,按照《民法典》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条例》,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修订《合作社法》。
戴相龙强调,应扩大试点,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以后连续八次下发的中央一号文都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乡村社区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收益按股金分红后,其余按社员存贷款的积分返还社员。在大部分乡镇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后,再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县联社。同时积极支持入社社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内设金融服务部,管理合作社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负责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工作。允许设立少量的资金池。
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小农为主的条件下,合作金融有其独特优势,但是很难单独存在和发展,因此要积极主动嫁接到“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信用链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戴相龙建议,要建立一套与新型合作金融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由省级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并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置。他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5年来新型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制定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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