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管理局披露《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中物联区块链分会 view 34 2020-11-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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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披露《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使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年度内直接或间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100亿以上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科技企业,按其向小微企业融资额的十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应用。综合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率先打造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快捷的数据利用环境,实现政府数据、金融机构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附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原文: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金融科技发展,推进深圳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力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等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深聚集发展

(一)在对“金融”字样严格准入管理的前提下,对部分企业使用“金融科技”字样进行放宽,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地均在深圳市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通过新设立或变更的方式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样,并给予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

2.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3.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

4.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二)对于我市引进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

二、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四)深圳市政府每年举办深圳市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深圳金融科技大赛和金融科技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

对于深圳金融科技大赛,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承办方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和1000万元的奖金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对于在深圳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30%对承办方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五)鼓励相关机构发布金融科技城市排名、金融科技企业榜单、金融科技人才榜单、金融科技发展蓝皮书等,支持相关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交流论坛、开展联盟城市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洽谈会等,并逐步扩大深圳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六)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使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年度内直接或间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100亿以上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科技企业,按其向小微企业融资额的十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圳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科技研修班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按上述规定享受5万元的认定奖励或100万元的迁入奖励,入库企业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资助。

(九)对于我市金融科技领域单位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于在金融科技领域作出特殊贡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技术攻关项目团队或个人,且将项目在深圳落地的,在企业注册、办公场所、人才支持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四、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

(十一)推荐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市、区级产业用房,并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和各区产业用房政策享受产业用房保障与优惠。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建设、认定一批市、区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

(十二)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和影响力,每年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建立市、区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十三)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顾、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

(十四)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参加我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进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和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试点机构纳入市、区领导挂点服务范围,从技术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大范围、进行推广。

(十五)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武装监管队伍,提升监管精度,优化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协同,打造针对网络涉众金融风险、交叉领域金融风险、开放跨境金融风险等的监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并创新应用,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降低合规成本,全面管理各类金融风险。

(十六)优化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制定必要的规章、标准和指引,调整组织架构和流程,充实科技岗位人员以提升科技应用效能,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形成并导入金融科技伦理操守和准则,建立专项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模型有效性审计,进行模型伦理规范审查,确保金融科技得到有效治理。

五、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

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2020年1月1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各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香港、澳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2年的,每人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补贴。

(十八)鼓励与海外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鼓励我市金融科技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

六、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应用。综合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率先打造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快捷的数据利用环境,实现政府数据、金融机构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二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经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利用科技手段推出标准化信用报告,为金融企业提供统一的信用查询方式。发挥现有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信用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其他

(二十一)强化央地联动、市区联动,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将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在深圳先行先试,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第(一)条中的条件并非享受其他优惠措施的必要条件。

(二十三)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二十四)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年内不迁离本市,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二十五)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在工商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再使用“金融科技”字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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