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燕西:通证经济模型一定要在合规的前提下运行
最近看到一个采用通证经济模型的创业项目。但是很遗憾,这个项目对通证经济模型的应用依然是没有在合规的前提下运作。所以这样的一个项目,不管它在哪个监管辖区设立经营主体,都会是违反当地的相关法规的。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一些监管辖区对于通证类型的定义非常明确。譬如美国将通证分为证券型通证和工具型通证两种。如果一个通证被认定为是证券型通证,那么它一定需要按照美国的证券法规来运行。在新加坡,通证被分为支付型通证,证券型通证和工具型通证三种。如果一个通证被认定为是证券型通证,那么它同样需要按照证券的方式来运作。否则就是违规的。
但前面提到的这个创业项目当中,其中的一个通证被用来作为分配收益的凭证,是由包括用户在内的不同群体持有,并且通过出售的方式获得了部分资金,这个通证也会在二级市场中进行流通交易,通证的购买者显然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来购买这个通证的。这些特点明确表明这个通证是个证券型通证。但是按照这个项目的说明,这个通证的运作没有得到当地监管的批准,更是没有按照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规则来运作,当然也没有满足证券发行所需的各种要求。因此这个项目违反证券法规的性质非常明显。
市场中的绝大多数采用通证经济模型的项目都是违规的。但是,通证经济模型是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运作的。
通证经济模型同传统的股票模型的一个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在一开始就把用户包括在激励群体之内。主流的证券模型中,股票的持有者是经营团队和投资者。但是在通证经济模型当中,通证的持有者既包括经营团队和投资者,也包括潜在的用户。在目前的证券法规之内,一个创业公司在开始初期,就可以将其股票分配给其投资者和经营团队。但是几乎没有从一开始就将股票的一部分预留给购买用户的。在少数情况下,一些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就是在某个融资阶段才开始以特例的方式将一部分股票的购买权益分配给零售用户。譬如PayPal在IPO时,就将其中一部分股票购买权分配给其长期的忠实用户。但是通证模型的目的就是在公司开始提供产品的时候,就激励用户来直接购买和推荐其服务来获得公司或生态的一些权益。在通证经济模型开始出现的初期,这样的证券型通证在发行初期就在全市场销售,这自然违反了证券法规。后来项目方采用了空投的方式进行发放。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公开的资金募集,但它本质上依然是证券型产品。所以美国SEC也明确表示,尽管一些项目采用了免费空投的方式,但这样的通证依然有可能属于证券型产品,因此其运作方式也有可能违规。
同传统的股票模型相比,在激励投资者和经营团队方面,通证经济模型并没有优势。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激励用户。在这个方面,通证的功能同积分相似。但通证与积分的一个最大的差别应该是兑换价值的不同。积分可兑换的价值是可以直接用货币来定量表达的,但基于通证获得的激励应该是货币以外的价值。在比特币的体系中,比特币本身就是兑换的价值。在常规的通证经济模型应用当中,基于通证来兑换的价值应该是被用户认可,而且是积分无法兑换的价值。譬如限量版的球鞋,明星的见面会,影星或明星的签名纪念品等等。通证的持有者可以获得这些特权,但通证本身不能像股票一样的交易流通。这样的通证应用同样能达到激励用户的目的,而且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对通证经济模型的应用者来说,通证经济模型的功能是激励用户购买产品。但最终还是产品本身决定其受市场的欢迎程度。如果产品本身没有差异化特点,不能满足市场中一个明确的需求,那么不管通证经济模型设计和运营如何,都无法促使产品在市场中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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