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货币的司法保护之路大盘点

金色财经 view 54945 2020-7-2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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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发展迅速,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已经进入封闭测试阶段。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中提出要“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数字货币的这一最新表态,将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与数字货币相关权益案件起到很重要的指导作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数字货币司法保护的新时代开始了,对于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建设网络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首次明确数字货币属于新型权益。

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对新型权益保护持开放态度。《民法典》在规定了包括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权、婚姻家庭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投资权等相关民事权利后,对相关新型权益作出了很多开放性规定,包括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对于新型权益和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民法典》持开放态度。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这是数字货币相关权益被有权机关明确的开始。但是除比特币之外的其他数字货币,或者说数字货币作为一般性产权权益种类并未得到行政、司法等有权部门明确,即并未直接确认数字货币是新型权益。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保护比特币及其他相关数字货币的相关权益,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其依据也不尽相同。如在(2019)苏民申6141号陈国柱与蔡可健合同纠纷一案中,比特币被视为不合法的物;在(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高昌建与刘成宾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对于比特币交易并不保护。因此《意见》对于促进数字货币权益司法保护将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首次明确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是不同的权益。

以往司法实践中,除了有时候对相关数字货币不予保护以外,即使保护,也常常将数字货币视为网络虚拟财产或数据。如在(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陈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一案中,比特币被视为数据;在(2020)浙03民终347号陈定赏诉谢作正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法院认为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比特币持有、流转行为的效力认定,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并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其相应民事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事实上,数字货币与后二者是有区别明显的不同的权益形式。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对等网络和数字加密开源算法的运行的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相似的概念有电子货币、虚拟货币。通常,电子货币主要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与法币对等的电子形式法币,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流通于运营商内部的不与法币对等的网络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对等网络和数字加密开源算法运行的加密货币。数字货币与虚拟财产,以及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在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储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或数据,在具体法律保护时或许有交叉,比如在一定情况下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类似,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并非一致。这一次最高法院首次将数字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并列,可以认为法院已经开始认为,数字货币与虚拟财产相比,其发行交易中涉及的权利义务、法律性质、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其独特特点。

三是强调数字货币权益属于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意见》强调“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

一般而言,产权是指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确认数字货币是新型权益,一定意义上是从产权保护角度承认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产权,保护其作为合法财产的相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数字货币作为财产权司法保护,对于资产数字化进程、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强调对数字货币权益进行系统和全面司法保护。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新型权益,体现了财产形式的新趋势。对数字货币相关权益的保护,应该是与其他权益类型一样,需要进行系统地、全面地保护。

《意见》中提到诸多举措,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都将可能也应该在数字货币相关权益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数字货币流通性强的特点,根据《意见》提出的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方面提出的一些要求,包括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角度,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对于数字货币相关权益保护、争议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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