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改委:加强对数字货币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会。会上提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是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
《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会全部内容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为方便记者朋友们参会,本次发布会仍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欢迎现场和线上的各位记者朋友们。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今天我们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先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副司长王任飞先生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有请贺小荣先生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
贺小荣: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出了动员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保民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起草了本《意见》。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以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准,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保障为主线,以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为目标,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官以及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建议,为《意见》的指导性、权威性、普适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预见,《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发挥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主体平等。《意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明确要求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活力不足等问题,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司法保障意见。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有恒产者有恒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经济为重,民生乃大。《意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民生保障五方面意见。一是聚焦复工复产现实要求,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强化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强对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司法保障,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四是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发挥居住权制度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法保障优先承租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正确适用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坚持“四个最严”标准,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坚持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意见》结合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精准服务国家开放战略的实施,提出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的三方面意见。《意见》要求,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私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有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人民法院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便民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意见》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从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推动诉源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合互动三个方面,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要求。《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建立和完善与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感谢贺小荣先生的介绍。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首先请来现场的记者进行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刚才提到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想问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意见》有哪些考虑?谢谢。
王任飞:
感谢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其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极大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更大力度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有效破解了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还有不少体制性障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通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除这些体制机制障碍。
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目标、任务和举措,进行系统设计和总体部署,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基础性影响。从改革的角度看,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行动纲领和重要遵循,从发展的角度看,将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体制保障和动力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意见》专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作出系统安排,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体现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实际行动,也为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文件作出了重要示范。
[10:23:26]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谢谢。下面继续提问。
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贯彻意见》在依法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谢谢。
郑学林:
党中央、国务院《意见》中规定的涉农改革措施对于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给广大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深化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怎么承包、农民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落实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给广大农民吃下了最大的“定心丸”,为农村土地改革设定了基本方向。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问题,《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也为将来的改革确定了基本原则。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今后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就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也会获得更多红利。根据以上情况,《贯彻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见》进行贯彻落实:一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权属纠纷案件,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也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折股量化,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10:27:16]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谢谢。继续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指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贯彻意见》在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郑学林:
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贯彻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担保创新将发展重要的作用。我要介绍的就是这些,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现场提问环节就到此,感谢贺小荣专委的发布,感谢王任飞司长、郑学林庭长的解答,感谢现场的朋友,也感谢线上的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消息来自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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