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金融传销: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在过去一年突出惩治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
过去一年里,在金融创新这支催化剂下,中国金融获得了高速发展。随着金融投资门槛不断降低,金融产品加快推陈出新,想借助金融杠杆让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者正在成倍增长。但不可忽视的是,蜂拥而至的投资者并非每个都能拿到“时间跑道”另一头的投资回报,更多人在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了跑道设计者提前挖好的陷阱。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类陷阱被金融诈骗者利用资金池模式打造成了庞氏骗局。然而,随着风险的不断暴露,一种更容易让投资者陷入其中的诈骗方式在金融创新的土壤中滋长,它就是:金融传销。
金融传销的监管警示
相比传统的产品传销,金融传销将传销的方向和设计点集中于“资本运作”,利用传销发展下线的手法,以会费、高额返利、下线优惠、层层递增等方式串联起整体资金链条和人员链条。在传销的过程中,高昂的收入、低门槛会员巨幅优惠,以及拉入新人的巨额返利让更多的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其欺骗性和危害性。
2015年11月11日,银监会曾联合四部委针对金融传销典型案例“MMM金融互助社区”进行风险提示称,金融传销依托了更新的传销渠道,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具有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利诱性强等特点。2016年初,四部委再次就该案例给出风险提示,并首次明确点名“MMM金融互助社区”系非法机构。
这是银监会首次就金融传销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其予以定性。2016年3月13日,一行三会联合记者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提示投资者,在参与社会金融活动时,必须十分审慎,要着重做好“三看”:一是看对象。看它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二是看回报。看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三是看营销。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募集资金。
同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在过去一年突出惩治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
多位业内人士预判,2016年金融传销团伙将利用更多的新型作案工具打造变异的金融传销骗局,雷爆事件或将接续发生。
多种金融变异工具助力传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金融传销多以拉人头为主要目的,会费以及沉淀资金成为平台主要盈利来源,而在熟人关系、近期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大部分投资者“脑子一热”冲进去做了金字塔的最底层。
“WV梦幻之旅”就是这样穿着旅游行业的外衣、借美国WorldVentures公司之名设立的传销平台。
WV官网显示,WorldVentures创立于美国得克萨斯州,属于一家大型电子商务旅游直销公司,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约40亿元人民币,并将在2016年准备在中国市场开设分公司,投入8000万美元推动亚洲市场,推出11000个旅游套餐。
与所有传销公司一样,WV梦幻之旅采取会员制设定入会门槛,并对会员定级别、要求发展下线。据参与会员称,白金会员的门槛会费为511美元,其中100美元为注册费,300美元可以当作旅游基金,用于在网站订票等相关旅游服务。此外的100美元返还至会员账户,满一年后抵用,剩余的11美元作为平台维护管理费用。除了普通会员外,还有奢华会员等级,奢华会员在定制出游项目上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传销平台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拉人头,WV俱乐部规定,介绍4位会员加盟,不但能终身免除每月会费,还能采用对碰奖金方式获得提成。正是这一规定,让WV梦幻之旅的规模成几何级增长。但是,最终会发现这样的返利并没有进入投资者的腰包,从获得的利润中减去会员的投入,发现寥寥无几的会员处于盈利状态。
具有同样本质的,还有披着虚拟货币外衣的百川币。
2015年9月23日,新疆新源县公安经侦大队官方微博称:“百川币是传销,宣传得天花乱坠,最终结果是金币取不出来,被转换成钱就跑路了。”
本报记者了解到,百川币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静态收益,直接获得分红收益,起投金额为800元,此后每天获利18元,但这18元并不是以纯现金的方式存在,而是以金币+金种子+购股币等方式存在,当积满金币可以按一比一兑换人民币。
另一部分投资收益则是动态收益,即“拉人头”、层层分红的奖励。公司宣传称:“一个账户可以逐步‘裂变’为多个账户,如果拉的人多,5年后800元变成80万元都不成问题。”
同样以虚拟货币作为外衣的还有日前被大量舆论指责的MMM金融互助社区(下称“MMM金融”),MMM金融是一个网络社区,游戏规则为会员先确定投资额度和币种,再由系统匹配需要卖出马夫罗币的会员,投资额度在60元至6万元不等,币种分为人民币和比特币两种。在匹配排队期间,仍享受每天1%的收益。此处不难发现,会员在投资期中,拥有投资人和借款人双重身份,在投资的链条中,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不断转换,接棒的人也在不断轮换。
此外,该模式还设置了无人数限制的推荐奖10%,以及发展“下线”的管理奖:第一代5%、第二代3%、第三代1%、第四代0.25%。用此激励模式鼓励会员不断发展更多的人“入局”。
舶来品金融传销:速度快、隐蔽性强
金融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犯罪模式,实质上属于非法地下金融活动。2012年2月,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中特别指出“金融传销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形成全国性灾难”。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金融传销是金融诈骗与传统传销相结合的产物,却又与以上两者迥然不同。相比于金融诈骗,金融传销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组织策划者仅以服务费等方式收取部分款项,并不占有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投入了宣传发行、向先前投资者支付利息等方向。
相对于金融诈骗,金融传销最明显的特征即发展“下线”。“金融传销组织多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人员、认购股份、资金交易,因此隐蔽性非常强、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刘新宇对本报记者表示,因为金融传销的全部步骤都在网上运作,所以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加入等普通传销组织的特点,使传销活动更加隐秘。由于记载聊天、交易等记录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消失、易毁灭、易篡改的性质,很难在短时间内从分布全国各地据点的海量信息中搜集到有力证据,并形成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链条。
此外,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金融传销案例的组织策划均来自境外,对于中国来说属于“舶来品”,大量的平台组织者藏匿境外,到中国已发展至下线传销一层。这也导致大量案例呈现出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在后期彻查中,鞭长莫及、力不从心。“金融传销组织领导及骨干成员常藏匿在境外,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等手段构建境内传销网络,对其他成员进行遥控与指挥。”刘新宇表示,有些犯罪组织本身就是国际犯罪集团,只是把触角伸入我国境内吸金。
在WV梦幻之旅案件中,《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发现,现有34家直销企业中,并无WV梦幻之旅、WV国际旅游俱乐部等字样。同样从工商系统中也无法查询到相应平台或者公司的工商信息,俨然是一个建立在虚拟世界的“虚拟平台”。
在MMM金融案中,金融监管部门无法跨境追查住所地在俄罗斯的组织策划者,所以通过反复发布风险警示信息的方式,呼吁投资者避免选择MMM平台。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一切都在提速过程中,同样,金融传销案件的受害者也站在了这条加速跑道上,犯罪行为的影响力通过网络被迅速扩大,犯罪本身也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变得更加隐蔽。高密度、低门槛的营销手段能够轻易地吸引更多非理性的投资者。
在明确金融传销与金融诈骗之后,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也值得注意。大量的案件策划者,打着直销的名义干着传销的勾当。
具体来看,传销组织要求会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的人员数量、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不具备完善的退货机制,并且员工并不持有直销员证。
刘新宇表示,在此之外,更为重要的两点是,传销组织不会通过商务部的直销企业批准,同时也不会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金融传销“庞氏骗局”如何破
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爆发金融传销大案,互联网上有关金融传销的网站也以“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等名义进行金融传销犯罪活动。
实践中,金融传销受多种自身特性及时代特性驱使,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据推算,我国地下金融可达上万亿元的规模。”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金融传销在一些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有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趋势。
而金融传销屡禁不止,存在多重内外因素。
首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与金融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蔓延滋长。
“网络传销犯罪没有独立成罪,查处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尽管网络传销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受害群众数以千计,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是只能按传销定罪量刑。
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刘新宇看来,把这两种犯罪归为一类只是权宜之举,造成的金融传销犯罪打击不力、罪责刑不相适应等弊端正在逐步显现。
此外,由于对金融传销没有确定的定义,利用网络进行的正规营销与违法行为之间界限不清,普通公众更难区别真伪。“万家购物”网站曾被认定为消费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单位,最终却发展成为网络传销组织,可见网络传销犯罪与电子商务之间,罪与非罪的转化并没有截然的分水岭。
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这也催生了金融传销的起源与发展。金融市场缺少成熟、完善、稳定的投资产品,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无处可去。
此外,刘新宇称,投资者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助长了金融传销的势头。大量的传销平台通过免除费用等方式鼓励发展“下线”、确定严密的等级体系、以高额利息诱惑投资者的特点非常明显,其类似“庞氏骗局”的运营模式也昭然若揭,但仍有投资者无视投资风险、抱着赌博心态继续投资。金融传销的组织策划者正是利用类似的心态,通过高额利息、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资金或招募更多“下线”。
此外,为加速圈钱,部分平台极力缩短运行周期,在返利高峰期瞬间跑路,但却并未偃旗息鼓,不久之后会发现平台策划者再换个马甲重新来过。
在针对消费者保护层面,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中,第三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在一位金融业律师看来,这仅仅是《指导意见》,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该法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严格来说应该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金融消费者的严格表达是“投资者”。“这部分群体应该有单独的立法,但是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上述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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