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调查规定基于实体的代币服务商

Unknown view 38 2015-8-1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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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调查规定基于实体的代币服务商 (1)

金融犯罪调查局(FinCEN)发布了一个新的裁决,将适用于美国企业进行块链商品交易。

尽管这是一个对于一个为透露姓名的公司的调查回应,这封信可以解读为广泛适用于所有创业公司,用于寻求保护其实物资产和数字资产,以及发行用于交易的数字财产。在这种商业模式下,FinCEN表示创业公司需要在所有50个州注册。

这项说明背后的公司被描述为一个可以提供“基于互联网经纪服务”的公司,致力于连接贵金属买家和卖家;为客户们持有贵金属;然后以比特币块链的形式发行数字财产证明。

在这个特殊实例中,FinCEN认为该公司的问题不属于电子货币或商品交易豁免问题,因为它允许无限制的从一个顾客到另一个客户或者第三方的转账。

该说明写道:

“FinCEN发现这家公司超越了代理或经销商的活动商品,充当虚拟货币自由兑换管理员身份(自由转让数字证书,作为基于商品的虚拟货币),该公司符合作为转账服务商的定义。”

声明是FinCEN用于澄清该组织,将什么样的比特币服务商认作转账商,这些机构按照对比特币处理器商,托管服务商和矿工承诺行事。

特例

值得注意的是,FinCEN确实提供了一些指导,旨在帮助企业如何理解这样的商业模式,以及公司如何避免一些不必要的。

特别是FinCEN引用了2011年的一项法规, 规定那些只提供“交付、通信或网t络数据访问服务的公司”的公司可以得到豁免。

通知中写道:

”经纪服务公司只有是那些直接由买房向卖方付款的服务公司,这样可以获得这一豁免,FinCEN不会认为该公司提供转账服务。”

FinCEN进一步引用2008法规,表示对于大宗商品经纪商,如果在交易中出现客户和不属于本次交易的第三方之间的转账,就会被认作转账商。

“这样的资金转移不再是实际执行本次合同所必需的要素,”它说。

机构还援引以往对虚拟货币案件的裁决,显示这样的定义可以用于代表际价值的代币获取。

“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要么有等值的货币,或作为真正的货币的替代品,”它说。

相关解释

风险和合规专家Juan Llanos,,曾在比特币基金会和Bitreserve等公司工作,建该指令应该解读为广泛适用于所有寻求发行比特币资产的公司。

Llanos告诉CoinDesk:

“更广泛的解读是,发行所有权证书(无论数字的还是文字的),以及允许无限制的转账就会使代理商或经销商(或任何其他公司)成为转账商。”

Llanos建议该解读可以扩展到许多比特币生态系统其他地方,甚至比特币钱包等服务提供者块链(而块链只认为它只提供了用于持有比特币的软件)。

“政府可能认为一个钱包服务,通过提供一个“账户”或通过软件提供一个价值代物,实际上是“发行”所有权证明或者电子版的价值所有权,”他建议道。

最终, Llanos推断,这项裁决将增加被判定为洗钱公司的数量的数量,因此将由银行保密法行事。

作者:Pete Rizzo

翻译:Derek @比特币中文网

网址:http://www.coindesk.com/fincen-rules-commodity-backed-token-services-are-money-transmi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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