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

区块链日报 view 9082 2023-6-2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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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理论版发表了以“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为专题的文章,三位法学专家和实务部门人员分别就NFT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NFT作品权源的合法性、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展开了论述。本文将对最高检发文的重点予以解读。

一、警惕以NFT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

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鼓励相关领域发展创新的同时,防范恶意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推动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至关重要。

早在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要求不得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NFT的非同质化意味着NFT映射的数字资产具有不可复制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也是NFT与虚拟货币的差异所在。

然而,当前不少NFT数字资产存在“一份多发”的现象,有的发行规模甚至上千上万,模糊了NFT发行与ICO发行之间的界限,消费者购买时尤其要警惕包装成NFT的融资项目。

其次,NFT交易市场处于发展初期,NFT数字作品价格畸高、市场盲目跟风炒作现象屡见不鲜,一些NFT交易平台“承诺收益”的宣传涉嫌非法集资。

2022年10月,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发布了一起NFT涉刑案,犯罪团伙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事实上,NFT数字资产的价值波动与市场变化较为剧烈且难以预测,平台以静态收益、权益赋能、溢价回购、实物返现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出于投资目的购买数字藏品,多为“稳赚不赔”为噱头的“击鼓传花”式金融骗局,若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要件,很可能构成金融犯罪。

除此之外,NFT相关的传销风险和涉诈风险也值得关注。传销风险与NFT交易中的权益分成机制有关,由于NFT交易的智能合约中,往往会约定NFT作品每经过一次流转,铸造者或上家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当前部分NFT交易平台的拉新奖励、动态权益等营销模式,很容易演变成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非法传销活动。

另一方面,将非同质化通证记载于区块链之上,是NFT数字资产实现不可被篡改、唯一性的途径,故而要谨防NFT数字资产平台伪造区块链备案信息,虚构上链事实,通过虚假发行非法获利的诈骗犯罪。

对此,王霞芳在《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一文中指出,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真创新”,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伪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治理与治罪并重的模式,将引导行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不断发展。

二、NFT作品权源的合法性

2022年12月,历时一年的 “胖虎打疫苗” 案件二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原著作权人作品铸造成NFT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的侵权作品,并对原著作权人进行经济赔偿。

中国NFT侵权第一案也反映出了NFT交易中的一大法律风险:数字作品铸造上链前,作品本身权源的合法性仍未经验证,尤其是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交易合法性的问题尤为关键。

NFT数字资产的整个交易通过智能合约由代码自动执行,交易次数无法人为控制,一旦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构成侵权,往往会牵连到数个甚至几十个交易相对方,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确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大多数NFT交易平台都会要求铸造人提供上链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这也是NFT交易平台保证NFT作品权源合法性的最常见方式。若遇NFT作品存在权利瑕疵,铸造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是关于NFT交易平台的性质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界的讨论一直不断。

在“胖虎打疫苗”侵权第一案中,法院从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认定NFT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除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外,还应构建相应的侵权预防机制,形成有效的筛查、甄别体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发生,必要时可要求铸造用户提供担保机制,最大限度防止NFT数字作品存在瑕疵。

而案涉平台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是否有拟铸造的作品登记信息,并不包含线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传播的作品,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故而判定未履行相应其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一文中,作者孙山指出,当前大部分NFT交易平台的审查能力确实有限,平台审核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的同时,也可能会影响交易的效率。未来通过立法规定联盟链平台应履行必要监管义务,例如提供平台用户个人信息的实名认证和用户信息等,或由第三方机构介入审核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为提升NFT交易可靠性的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

三、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在《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一文中,作者阮神裕将消费者购买NFT数字资产后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定义为“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这一定性为如何界定消费者购买NFT后的民事权利提供了一种思路。

作者阮神裕认为,由于NFT数字资产同时包含了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以及其所映射的数字/实物资产。也就是说,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仅记载了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及其持有的数字资产的信息,存储于区块链之上的信息无法被篡改,但数字资产本身并不存储于区块链上,而通常是存储于某一运营商的数据库,NFT数字资产的持有人无法禁止或限制数据库运营商、其他第三人访问、复制或篡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故而持有人的民事权利仅为“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

在民法理论中,如果某一主体对某一客体享有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对该客体享有排他的、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NFT数字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存在差异。原因在于,NFT数字资产转让的交易过程,只有在“矿工”通过验证后,才会显示该笔交易有效并被记载在区块链账本中。换而言之,没有“矿工”的协助,持有人无法实现NFT数字资产的转让,并不符合所有权要求的“权利人对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要件。

另一方面,持有人也并不享有NFT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目前国内大部分NFT交易平台都明确约定,NFT数字资产持有人仅可将数字资产用于展示、收藏、学习、研究、欣赏或其他非商业使用用途。这些用途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为购买NFT数字资产,任何人均有权将数字资产用于展示、收藏、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的范畴,购买NFT数字资产的行为并没有让持有人享有额外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

当然,也有部分NFT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赋予持有人数字资产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例如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数字艺术综合交易品牌NFTCN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NFTCN平台的作品有数字作品、数字许可作品、数字衍生品、衍生品四种类型,其中NFT数字许可作品的持有人取得该作品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该许可为非排他性的,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权利。然而,该等基于NFT数字资产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使用范围仅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环境,仍有待在未来得到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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